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86号 原告:梁钊国,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馨丽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宝涌工业大道仙塘新市场****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1426746P。
法定代表人:傅绮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二: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梁钊国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馨丽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丽园公司)、被告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梁钊国要求判令:1.馨丽园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梁钊国专利号为ZL20183069××××.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涉案库存产品、生产设备和模具;
2.天猫公司删除馨丽园公司店铺内侵权商品链接;
3.馨丽园公司赔偿梁钊国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4.馨丽园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梁钊国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馨丽园公司赔偿梁钊国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0年9月7日,馨丽园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馨丽园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管辖异议申请。
2020年9月23日,梁钊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钊国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钊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钊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