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432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玉蓉,女,汉族,1955年11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七里河区玉蓉日用百货批发部,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义乌商贸城******/div>经营者:郭玉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郭玉蓉、七里河区玉蓉日用百货批发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