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82号原告:周**,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雷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舵落口大市场******(8)。
法定代表人:邵贤信。
原告周**与被告湖北雷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审理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原告周**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