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3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文博烟酒店,经营场所高新区南苑路与河洛路交叉口奥阳康城商务楼**门面房。
经营者:王长征,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文博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