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410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佳敏,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佳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630220697.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侵权产品的制造模具、现有产品库存、半成品等;
2、依法判决被告断开侵权链接;
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0年7月16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整”。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