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初212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亚,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棒,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汝峰 人民陪审员 吕霞 人民陪审员 杜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青 书记员杜思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