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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李巧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30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李巧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李巧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巧凤,女,汉族,1951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昆,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巧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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