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51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冲冲,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冲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