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68号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Y。
法定代表人:陈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发达路云里智能园******一社会信用代码×××10D。
法定代表人:罗宜成。
被告:深圳市倍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云里智能园**505社会信用代码×××E06。
法定代表人:袁秀珍。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