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初40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被告:太和县肖口镇邵洪真粮油店,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肖口镇邢小街集邢小街村委会南50米对面路南侧际经营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肖口镇邢小集邢小街小学向北100米左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2MA2NP3EPXQ。
责任人:邵洪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肖口镇邵洪真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