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6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南安市玉顺鞋服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玉叶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9050173R。
被告:中山市西区靓女一足鞋店,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富华道**水牛城商业广场首层**072卡册号442000602483029。
经营者:王小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南安市玉顺鞋服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靓女一足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