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621号 原告:BURBERRYLIMITED(勃贝雷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郝斯法瑞路,郝斯法瑞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EdwardCharlesRash,职务董事及GemmaElizabethMar,职务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杜文文,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多山鸣诺服饰行,住所地青岛市市**敦化路******A009。
经营者:韩静,女,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外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敦化路**/div> 法定代表人:于保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留胜、解筱莉,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BURBERRYLIMITED(勃贝雷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多山鸣诺服饰行、青岛外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BURBERRYLIMITED(勃贝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