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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之娇水晶艺术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满京华艺展中心西城工艺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27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天之娇水晶艺术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满京华艺展中心西城工艺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天之娇水晶艺术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满京华艺展中心西城工艺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74号原告:深圳市天之娇水晶艺术品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新村仙人路金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兰易易,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满京华艺展中心西城工艺品店。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艺展中心****铺。

经营者:丛莉晖。

原告深圳市天之娇水晶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满京华艺展中心西城工艺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天之娇水晶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之娇水晶艺术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天之娇水晶艺术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之娇水晶艺术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之娇水晶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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