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65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文婷,女,1985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吕文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同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