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3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县小冀镇天创手机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东街。
经营者:李慧霞,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海,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县小冀镇天创手机广场(经营者:李慧霞)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乡县小冀镇天创手机广场以已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乡县小冀镇天创手机广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县小冀镇天创手机广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新乡县小冀镇天创手机广场(经营者:李慧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