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731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饰语精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门一坊商业街B093。
经营者:吕镇。
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饰语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