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023号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777号4幢2-3层。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晨化路。
法定代表人:郝成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启阳,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9月25日,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