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65号 原告:邱专忠,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石狮市库斯摩萨服装厂,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健健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JR4W82。
经营者:黄斌。
原告邱专忠与被告石狮市库斯摩萨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2020年9月3日,邱专忠因已与石狮市库斯摩萨服装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专忠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专忠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专忠负担。
审判长 庄希文 审判员 王经艺 审判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