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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专忠与石狮市库斯摩萨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465号
案件名称邱专忠与石狮市库斯摩萨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专忠;石狮市库斯摩萨服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65号 原告:邱专忠,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石狮市库斯摩萨服装厂,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健健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JR4W82。

经营者:黄斌。

原告邱专忠与被告石狮市库斯摩萨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2020年9月3日,邱专忠因已与石狮市库斯摩萨服装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专忠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专忠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专忠负担。

审判长  庄希文 审判员  王经艺 审判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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