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19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黄山口乡史永阳购物广场,住所,住所地泌阳县黄山口乡黄山街驻南路路南div>经营者:史永阳,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明,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泌阳县黄山口乡史永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泌阳县黄山口乡史永阳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