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9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春,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奇,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证书号:2010Y07318)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