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建区李氏五金建材店,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
经营者:李建华,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新建县望城新区。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赣019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及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赣0192民初9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建区李氏五金建材店(经营者:李建华)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25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25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新建区李氏五金建材店(经营者:李建华)银行存款2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建区李氏五金建材店(经营者:李建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