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80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泰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义安镇温辛庄村富民街**。
法定代表人:吴志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黄亚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泰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