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6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嘉斌,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与被告黄嘉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恒安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