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599号 原告:上海吉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388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生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娅,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秀。
原告上海吉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吉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吉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上海吉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