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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瑞昌市镜匠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瑞昌市镜匠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瑞昌市镜匠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4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镜匠宝岛眼镜店,住所地:九江市瑞昌市立信广场B3—**楼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81MA363TXG46。

经营者:何水杰。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昌市镜匠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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