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49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县四通镇居林生活超市。
经营者:蔡秀兰,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阳县四通镇居林生活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