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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鼎城区桥南市场莫玉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7知民初35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鼎城区桥南市场莫玉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鼎城区桥南市场莫玉华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7知民初35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城区桥南市场莫玉华鞋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经营者:莫玉华,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伟,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莫玉华之子。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与被告鼎城区桥南市场莫玉华鞋店(以下简称莫玉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被告莫玉华鞋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莫玉华鞋店立即停止侵害第8814488号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莫玉华鞋店赔偿德盈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事实和理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第25类第8814488号 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服装、童装、鞋、帽子等,有效期至至2021年11月20日。

森科公司旗下 小黄鸭品牌的小黄鸭形象广泛使用在鞋服包袋、床上用品、餐饮游乐服务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上。

德盈公司与森科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协议》,许可德盈公司使用森科公司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德盈公司及森科公司积极开发 小黄鸭品牌各类衍生产品,开展IP授权业务,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

德盈公司经调查发现莫玉华鞋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商品,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严重损害 小黄鸭品牌商誉,莫玉华鞋店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德盈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莫玉华鞋店辩称:“小黄鸭”是在香港注册的,常德地区没有该品牌专卖店,莫玉华鞋店不知道这个品牌,也不清楚是不是注册商标,德盈公司注册商标与涉案产品上的图案有区别。

莫玉华鞋店通过正规途径从正规厂家进货,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是非法所得。

莫玉华鞋店只是经销商,不是生产商,进货时不知道厂家有没有取得授权,是不是侵害德盈公司的商标权,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德盈公司在2019年5月取证,今年才起诉,其目的存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德盈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2018)粤广南粤第629号公证书、(2020)粤广南粤第2213号公证书、证明书,拟证明德盈公司拥有第8814488号 商标使用权,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2.(2019)粤广南粤2185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4469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4470号公证书,拟证明德盈公司品牌的使用范围广泛,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德盈公司对品牌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9954号公证书,拟证明莫玉华鞋店侵害德盈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莫玉华鞋店提交证据如下:1.2019年托运单,拟证明莫玉华鞋店的商品通过正规途径进货;

2.订货单,拟证明涉案产品的货源是从株洲正规门店购进。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2018)粤广南粤第629号公证书、(2020)粤广南粤第2213号公证书、证明书、(2019)粤广南粤2185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4469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4470号公证书是对第8814488号 商标权属、德盈公司主体资格及品牌知名度的公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9954号公证书是对购买涉案产品情况的现场公证,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莫玉华鞋店未提交反证推翻上述事实,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托运单未加盖相应公章,不能证明所进货物即为涉案产品,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订货单系电脑打印单据,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1日,森科公司经核准注册第88144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帽子、鞋、童装等,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0日。

2018年11月23日,森科公司授权许可德盈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合法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且特别授权德盈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森科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为,授权期限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德盈公司授权品牌获得2018LIMA年度亚洲授权项目,《B.Duck小黄鸭》获得2016年、2017年深圳前域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组织颁发的“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

2019年5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公证员黄小健、公证员助理苏庆南及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逸来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店招为“童语屋”商店,陈逸对**市场外景、“童语屋”店内外拍照,并购买鞋子一双,通过支付宝支付69元,支付截取图片显示收款方为“个体户朱大伟”。

公证人员对陈逸的上述行为进行监督,所购产品拍照封存后交陈逸自行保管。

庭审中,对德盈公司提交的公证封存物品,本院在确认封装完好、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封条完整后,当庭予以拆封。

封存实物与公证书记载一致:鞋盒上有“妮乐兔”标识,底部标明“温州妮乐兔童鞋厂”,鞋子标签上有“妮乐兔”标识,并标明“温州妮乐兔童鞋厂”,鞋子正面有图案。

另查明,莫玉华鞋店于2006年4月24日依法登记成立,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莫玉华,经营范围为鞋类批发零售,经营场所约10平方米左右。

本院认为,森科公司是第8814488号 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第25类商品至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森科公司享有第8814488号 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德盈公司经森科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第8814488号 商标,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德盈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适格主体,有权就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主张权利。

本案中,莫玉华鞋店销售的“妮乐兔”童鞋与德盈公司许可使用的第881448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鞋属于相同商品,而森科公司并未授权温州妮乐兔童鞋厂使用该商标。

从商标的比对情况看,涉案产品正面使用的图案与第8814488号商标相同,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而误认为该产品由森科公司、德盈公司生产或与其存在一定关联,弱化了第8814488号商标的识别功能,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涉案产品系侵害第8814488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莫玉华鞋店销售侵害第8814488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莫玉华鞋店作为鞋类批发零售经营者,对所销售的产品是否为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具有一定辩别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莫玉华鞋店不能提供涉案产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对侵权具有过错。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德盈公司要求莫玉华鞋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8814488号 商标在儿童产品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莫玉华鞋店作为鞋类批发零售个体工商户,对涉案商标识别能力较一般销售者高,其从事该行业期间,销售涉案产品会造成德盈公司市场份额与商业利润相应减少,亦会削弱消费者对 商标的认知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德盈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莫玉华鞋店侵权所得利益及商标许可使用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商品种类和价值、侵权行为的情节、销售侵权商品的时间和规模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德盈公司为制止莫玉华鞋店的侵权行为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客观存在。

据此,本院确定莫玉华鞋店赔偿德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鼎城区桥南市场莫玉华鞋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8814488号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鼎城区桥南市场莫玉华鞋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元;

三、驳回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400元,鼎城区桥南市场莫玉华鞋店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梅安 审 判 员 李 浚 审 判 员 詹险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琇 书 记 员 万 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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