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94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斌,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安志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65501K。
法定代表人:邱惠生。
被告:永康市京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黄城里村五中南路****码:91330784MA29LME7XP。
法定代表人:邱惠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安志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京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