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8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宁横路****。
投资人:胡要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振川,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婷,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台市贝睿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东路288号金地·盛大花园14号楼底层15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330906067F。
法定代表人: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旺、王益鹏,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诉被告东台市贝睿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赔偿10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3285.48元,均由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负担。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