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5627号之一 原告:杭州聚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
法定代表人:杨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环丁路********iv> 法定代表人:余鑫。
被告:余鑫,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杭州聚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鑫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聚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聚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聚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0元,合计977.5元,由杭州聚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