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79号 原告:陈凡,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义乌市雷讯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
经营者:郑鹏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陈凡与被告义乌市雷讯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陈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书面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