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民初443号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清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桔子水晶客栈,,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开发区黄河东路岳城办事处家属院东临**经营者:葛洪生,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开发区桔子水晶客栈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