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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开发区桔子水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民初443号
案件名称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开发区桔子水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桔子水晶客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民初443号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清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桔子水晶客栈,,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开发区黄河东路岳城办事处家属院东临**经营者:葛洪生,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开发区桔子水晶客栈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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