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民初9389号 原告: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
法定代表人:童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小栗元村iv> 法定代表人:李义美。
被告:北京中国网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iv>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院**楼****内**801v>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辰。
原告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国网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后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粮公司)。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被告中国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静、被告奇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瑞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瑞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1313842号、第26423627号、第7239091号、第7178134号、第7178158号“甘其食”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所有搜索引擎中以“甘其食”、“甘其食包子”、“甘其食加盟”作为关键词推广自己餐饮加盟的侵权行为;
2.被告中国网公司删除被告瑞粮公司在“中国供应商”网站上使用甘其食的相关信息,且清理其网站上所有“甘其食”、“甘其食包子”、“甘其食加盟”的相关信息;
3.被告奇虎公司删除被告瑞粮公司在“360搜索”推广中使用的“甘其食”、“甘其食包子”、“甘其食加盟”关键词;
4.被告瑞粮公司在各大报纸及其官网显著位置上连续30天刊登道歉公告,消除不良影响;
5.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
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原告撤回第2、3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9年开始,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包子产品及饮品,现已在第29类、3O类、32类、35类及43类等多处类别上取得“甘其食”等注册商标。
后原告将部分商标许可给案外人杭州甘其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案外人杭州甘其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外进行招商加盟及宣传。
案外人杭州甘其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了国家商务部的特许经营备案。
经过原告近10年的不断努力,原告己有100多家直营店,200多家加盟店,“甘其食”商标也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多家媒体报道。
原告在被告奇虎公司360搜索网站(×××.com)上搜索“甘其食包子”时,发现被告瑞粮公司在被告中国网公司“中国供应商”网站上发布了“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的招商加盟广告,详细展示了“甘其食”门店图片、被告瑞粮公司发布的联系电话、加盟信息等资料,被告瑞粮公司并未获得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其行为极易使检索的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为被告瑞粮公司与原告存在联系,侵犯了原告商标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损害了原告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中国网公司为被告瑞粮公司提供网络平台,未核查被告瑞粮公司的权利基础,对被告瑞粮公司发布的内容标题、描述性文字内容未履行相应的审查和合理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
被告奇虎公司未对被告瑞粮公司设置的搜索关键词及存在搜索引擎系统中的链接标题、描述性文字内容履行相应的审查和合理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
且被告奇虎公司在原告发函后未及时删除相关链接,主观上存在过错。
被告瑞粮公司未答辩。
被告中国网公司辩称,一、被告中国网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将诉争侵权产品下架,商家下线,采取了事后必要措施。
被告中国网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前,不知晓侵权信息存在,对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
由于平台上存在海量的经营商品、服务信息,而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被告中国网公司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进行事前审查。
被告中国网公司收到原告诉讼材料后,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审核涉案信息,确认涉嫌侵权信息已经不存在,尽到了注意义务。
二、被告中国网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非涉诉商品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
因商品信息发布或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网络经营者自行承担,被告中国网公司不应承担因店铺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三、即使商家在平台上发布涉诉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中国网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
被告中国网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1、被告中国网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被告中国网公司在其《中国供应商服务条款》中明确要求网络经营者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2、被告中国网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
被告中国网公司要求商家入驻时必须经过注册,上传商家信息,对商家的身份进行确认,能够提供有效的商家身份信息。
3、被告中国网公司事后采取了必要措施。
四、被告中国网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另,《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只有在明知图片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中国网公司并不存在明知侵权的主观过错。
五、无论案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中国网公司均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针对被告中国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当得到支持。
即使本案商家的行为构成侵权,中国网公司亦未在知道上述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为商家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帮助共同侵权。
综上,被告中国网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对被告中国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奇虎公司辩称,首先,本案中,被告奇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中立的搜索链接服务,并未向被告瑞粮公司提供搜索推广服务。
根据原告的证据显示,其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甘其食包子”的指令后,搜索引擎通过自动检索生成了相应的自然搜索结果,点开该条搜索结果后会进入到被告中国网公司经营的“中国供应商”网站。
上述事实恰恰证明360搜索在本案中仅提供的是中立的、非人工的综合性检索服务,即根据用户发出的指令,自动检索生成与用户指令相关的第三方网页链接。
而360自身并不存储控制、编辑或者改变第三方模拟的内容或者展现形式。
其次,被告奇虎公司在本案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被告奇虎公司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
被告奇虎公司在“360搜索”官网已经向用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投诉途径,任何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该途径向被告奇虎公司进行投诉。
被告奇虎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均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被告奇虎公司也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侵权链接,之前原告从未向被告奇虎公司发函要求处理。
而被告奇虎公司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已经第一时间对该链接进行了屏蔽。
而且根据原告的证据显示,原告此前向被告奇虎公司投诉的律师函,被告奇虎公司也均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了屏蔽处理。
互联网信息浩如烟海,被告奇虎公司作为纯粹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根本没有能力去判断哪些网站显示的内容可能对原告造成侵害,仅仅只能在原告进行有效投诉后才能进行予以处理。
除此之外,被告奇虎公司早在2016年就已经对“甘其食”商标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合法权利人外,任何人无法在360搜索进行推广。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奇虎公司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商标注册证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告系“甘其食”系列商标的持有人的事实。
对(2019)浙杭证民字第768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案涉侵权事实。
微信聊天记录,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原告与被告瑞粮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对工信部备案信息、商务部网站信息、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律师函、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告曾就侵权事宜向被告奇虎公司进行投诉(不包含案涉侵权链接)的事实。
“甘其食”商标各项荣誉、媒体宣传文章、360百科,可以证明原告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
对(2018)京方正内经字第06172号公证书、被告中国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727号公证书、被告奇虎公司为“甘其食”设置商标保护的后台记录、处理投诉屏蔽自然连接的后台记录、目前的360搜索结果,结合其他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明被告中国网公司、奇虎公司已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及案涉商标权利的相关事实 原告,成立于2009年3月5日,现注册资本为5705330元,经营范围为服务:餐饮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中介),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演出及演出中介),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承办会展;
(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717813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童启华,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饭店商业管理;
商业评估;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人员招收;
广告;
广告策划;
商业管理咨询(顾问);
场地搬迁(截止)。
2014年12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现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3日。
第723909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童启华,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餐厅;
饭店;
酒吧;
茶馆;
养老院;
为动物提供食宿;
旅馆预订;
流动饮食供应(截止)。
2014年12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现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3日。
第717815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童启华,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咖啡;
茶饮料;
冰茶;
糕点;
甜食;
粽子;
八宝饭;
包子;
粥;
豆浆(截止)。
2014年12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现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7月20日。
第2131384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7月28日至2028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
豆奶(牛奶替代品)(截止);
第32类:豆浆;
乌梅浓汁(不含酒精);
无酒精饮料;
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
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奶茶(非奶为主);
植物饮料;
啤酒;
水(饮料);
饮料制作配料(截止);
第35类: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饭店商业管理;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商业管理咨询;
替他人推销;
商业企业迁移(截止);
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
餐厅;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旅馆预订;
饭店;
酒吧服务;
茶馆;
养老院;
动物寄养(截止)。
第2642362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咖啡;
茶;
茶饮料;
馅饼(点心);
粥;
八宝饭;
粽子;
包子;
馒头;
面条;
大豆粉(截止)。
2012年10月,甘其食包子被杭州市餐饮旅店行业协会评为“最受杭州市民喜爱的鲜汁肉包”。
2015年12月,原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
2019年1月,原告的“甘其食”企业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2018年1月1日,原告与杭州甘其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许可使用授权书》,约定原告将第26423627、21313842号“”(第30、35、43类)注册商标授权给杭州甘其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再授权第三人在相应授权区域内招募单店加盟商或再授权第三人单店加盟甘其食品牌的领域内使用,许可期限自2018年1月1日始至2026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7日,杭州甘其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了特许经营备案。
二、关于被告瑞粮公司及其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 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4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及中介);
企业形象策划;
企业营销策划;
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
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
初级农产品、普通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3月23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瑞粮公司。
2019年6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丽歌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朱斐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9年6月18日在该处办公室,对陈丽歌使用该处电脑及网络进行的保全行为进行监督:在对360安全浏览器进行清洁性处理后,在打开的360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com并进入该网站网页,在搜索栏输入“甘其食包子”,点击“搜索”,其中有一条搜索结果标题显示“【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价格厂家-中国供应商”,内容显示“品牌名:甘其食包子类型:区域代理加盟欢迎前来中国供应商(×××.cn)了解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价格,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厂家信息,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性价……”。
另有一条搜索结果标题显示“【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山东济南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内容显示“类型:最新供应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由济南瑞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cn)为您提供,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价格、参数及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
点击该条链接,跳转至http://×××.cn/canyinfuwu/4140806608/html,显示“China.cn中国供应商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价格面议,订货量不限,刘女士159××××1775”,并配有甘其食店铺照片(店铺门头“甘其食”字样,有被告瑞粮公司及7808.cn口碑创业网水印)及包子照片各一张。
“供应商信息”显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专业从事九蒸一饭、諻家焖饭、壹殿仟面、蜀辣先锋,我们具有多年的九蒸一饭相关产品与服务的销售和经验。
凭借专业的技术,诚信的经营,和不断创新的精神公司发展迅速。
在发展的同时公司不忘不断优化为……”;
“经营范围: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及中介);
企业形象策划;
企业营销策划;
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
初级农产品、普通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方式: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女士159××××1775”。
左下角显示“本页面所展现的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信息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提供的‘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产品信息,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价格、型号、厂家请联系厂家,或给厂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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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7685号公证书。
三、关于被告中国网公司、奇虎公司的相关情况。
中国供应商网(×××.cn)(京I**备18043816号)的主办单位为被告中国网公司。
2018年11月8日,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自备电脑对中国供应商网的服务条款等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中国供应商服务条款》载明:……4.中国供应商网站仅作为信息发布平台。
……5。
您的资料和供买卖的物品:“您的资料”包括您在注册、交易或列举物品过程中、在任何公开信息场合或通过任何电子邮件形式,向本公司或其他用户提供的任何资料,您应对“您的资料”负全部责任,而本公司仅作为您在网上发布的刊登“您的资料”的被动渠道。
但是,倘若本公司认为“您的资料”可能使本公司承担法律或道义上的责任,或可能使本公司失去本公司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或其他供应商的服务,或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登录网站,则本公司可自行全权决定对“您的资料”采取本公司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该类资料。
您特此保证,您对提交给中国供应商的“您的资料”拥有全部权利,包括全部版权。
您确认,中国供应商没有责任去认定或决定您提交给本公司的资料哪些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对享有“服务”的其他用户使用“您的资料”,本公司也不必负责。
……11.违反规则的处理:在不限制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情况,本公司可立即发出警告,暂时中止、永久终止您的会员资格,删除您的任何现有产品信息,以及您在网站上展示的任何其他资料:(ⅰ)您违反本协议;
(ⅱ)本公司无法核实和鉴定您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资料;
或(ⅲ)本公司相信您的行为可能会使您、本公司用户或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网站提供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发生任何法律责任。
在不限制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倘若发现您从事涉及本公司网站的诈骗活动,中国供应商可暂停或终止您的账户。
您同意,如果本网站接到任何人关于您所提供的您的或您的产品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书面通知,或本网站有理由相信认为您提供的您的信息或产品信息可能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人商标权、域名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侵犯,本网站可向您发出警告,并暂时中止对您的服务……。
2018年11月9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172号公证书。
被告中国网公司提供的信息显示,被告瑞粮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在中国供应商网注册店铺,登录次数861,最后登录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删除了中国供应商网上的案涉侵权链接。
2019年12月4日,被告中国网公司对被告瑞粮公司在中国供应商网的店铺作下线处理。
360搜索(×××.com)(京I**备08010314号-19)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奇虎公司。
2018年2月1日,被告奇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360搜索的意见反馈及免责声明等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360搜索意见反馈栏为权利人设置了投诉通道。
《360搜索免责声明》载明“360搜索是360旗下的推出的综合搜索产品。
360搜索引擎将根据用户发出的指令,以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到第三方网页的链接,以便用户能够找到和使用第三方网页上各种文档、图片及其他所需内容。
360搜索本身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页上的信息内容或其表现形式”。
2018年2月11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727号公证书。
原告曾多次以电子邮件及律师函等形式就侵权事宜向被告奇虎公司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中未包含案涉的侵权链接),被告奇虎公司均予以处理,于2016年5月11日将“甘其食”商标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限制类型为黑名单,限制对象为“甘其食”,标签为高危产品,限制行业为全部行业,限制出现范围为关键词、标题、描述,关键词限制模式为模糊)。
庭审中,原告案涉侵权链接已无法搜索到。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瑞粮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侵权成立,被告瑞粮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被告中国网公司、奇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1、在360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中含有被告瑞粮公司发布的“甘其食”加盟信息。
2、在中国供应商网被告瑞粮公司的公司店铺中发布的“甘其食”加盟信息。
关于第1种情形,因被告奇虎公司早在2016年已限制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360搜索中对“甘其食”进行搜索推广,原告主张的案涉360搜索引擎中出现的侵权搜索结果并非被告瑞粮公司主动设置“甘其食”作为关键词所致,而是360搜索引擎通过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的第三方网络链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瑞粮公司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第2种情形,原告具体主张被告瑞粮公司使用的甘其食店铺门面图片及网页内容“本页面所展现的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信息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提供的‘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产品信息,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价格、型号、厂家请联系厂家,或给厂家留言”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7239091号“”注册商标,网页标题“甘其食包子结盟费多少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网页中使用甘其食店铺门面图片,尚不构成商标使用,不能以此认定被告瑞粮公司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网页中显示的“本页面所展现的‘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信息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提供,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价格、型号、厂家请联系厂家,或给厂家留言”系中国供应商网根据网页内容自动生成,并非被告瑞粮公司主动设置,故亦不能以此认定被告瑞粮公司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甘其食”既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又是原告的企业名称简称,被告瑞粮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其在“中国供应商网”上发布“甘其食包子加盟费多少钱”的加盟信息,配有原告店铺门面图片,并提供了其自身的联系方式,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瑞粮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二,被告瑞粮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本案中被告瑞粮公司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瑞粮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因现无证据证明被告瑞粮公司存在通过在搜索引擎设置关键词的形式推广自己加盟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瑞粮公司停止在所有搜索引擎中以“甘其食”、“甘其食包子”、“甘其食加盟”作为关键词推广自己餐饮加盟的侵权行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考虑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对其原告造成损害或降低公众对其社会评价,而且即便存在,本案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亦足以消除被告瑞粮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故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且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名称及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范围、损害后果、原告的维权成本、被告瑞粮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关于焦点三,现有证据显示,中国供应商网站的服务条款中上案涉“甘其食”的加盟信息由被告瑞粮公司提供,原告在本案诉讼前,未就案涉侵权店铺网页加盟信息的内容向被告中国网公司提出过投诉,而且,被告中国网公司在收到本案副本后,在合理期限内对案涉侵权店铺进行了下线处理,有效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被告中国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经履行了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
被告奇虎公司在360搜索公示了权利人投诉方式,原告之前曾多次就侵权事宜向被告奇虎公司进行投诉,被告奇虎公司均及时予以处理,采取了包括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360搜索中对“甘其食”进行搜索推广等必要措施,案涉的侵权链接原告在本案诉讼前并未向被告奇虎公司进行投诉,被告奇虎公司在收到本案送材料后亦对案涉侵权链接进行了有效屏蔽,应认定被告奇虎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
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网公司、奇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瑞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三、驳回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55元,由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145元。
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公告费560元,由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