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032-2043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东村段**(强发酒店家具总汇)三层2号展厅。
法定代表人:张德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园南。
法定代表人:吴富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迪豪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捕岭南联第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幼鸿。
上诉人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迪豪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十二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301-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十二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为16543.35元,减半收取为8271.6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十二案案件受理费共16543.35元,其多预交的8271.68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