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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洛江区马甲李红艳日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332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洛江区马甲李红艳日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洛江区马甲李红艳日杂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32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63228M。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江区马甲李红艳日杂商行(掌柜ID:米粒妈服装店)。

住所。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池后街****注册号:92350504MA3306693A。

经营者:李红艳。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洛江区马甲李红艳日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2020年9月22日,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洛江区马甲李红艳日杂商行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二、判令洛江区马甲李红艳日杂商行赔偿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三、判令洛江区马甲李红艳日杂商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同日,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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