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16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坤来,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竹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坤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