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知民初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县中鱼口如意超市,经营场所。
经营者:徐秋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中鱼口如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