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68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万江丽佳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千昱发义乌小商品商贸城市场150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YK1QK6Q。
经营者:刘丽佳,女,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珊,广东融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东莞市万江丽佳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东莞市万江丽佳化妆品店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