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2330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炳丰果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泽景果品物流园2区203、204。
经营者:林炳东,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758。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东莞市茶山炳丰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2020年9月14日,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