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3知民初1号原告:佛山市柏达安全防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仲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明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经理。
原告佛山市柏达安全防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明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柏达安全防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柏达安全防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柏达安全防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柏达安全防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