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709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竹玉,女,苗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竹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