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055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阿松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环庆路**。
经营者:李国松。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阿松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阿松五金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