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3执219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文化路樊云名烟名酒行、樊志云:本院在执行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文化路樊云名烟名酒行、樊志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志云向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10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99元。
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债权。
至此,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全部得到实现,并向我院申请结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文化路樊云名烟名酒行、樊志云(2020)豫13执21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