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2042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锦溪镇阿米尔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长寿东路**。
经营者:马丽娟,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锦溪镇阿米尔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