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0837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登记证号码为32197201-000-11-19-3。
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缤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26D。
法定代表人:张朝飞。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缤智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