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690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
被告:袁昌慧,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南路******,注册号500221600213581。
被告:长寿区袁昌碧超市,经,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1608552058。
经营者:袁昌碧。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昌慧、长寿区袁昌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