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246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迪啸办公用品商行,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超华市场******/div>经营者:杨松坡,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迪啸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昆山市玉山镇迪啸办公用品商行已履行完毕义务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