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初8号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玉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美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织锦路****。
法定代表人:钱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鑫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div>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鑫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