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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龙口怡海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民初757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龙口怡海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龙口怡海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75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龙口怡海书店,经营场所龙口。

经营者:段静。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龙口怡海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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