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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青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865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青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青红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65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青红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1K8X67Q。

经营者:何青红,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千江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31************030。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青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东莞市东城青红便利店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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